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劳动部颁发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需聘任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内地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三、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本省行政区域内聘用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办理在赣就业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合同的复印件。
2、拟聘用外国人书面申请报告。
3、聘用意向书。
4、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和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
二、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
3、劳动合同。
4、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二寸照片三张。
三、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复印件。
2、聘雇台、港、澳人员书面申请。
3、劳动合同。
4、拟聘用人员的个人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5、拟聘用人员的台胞证或回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7、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表一份,二寸照片三张。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的外国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凭此证书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台、港、澳人员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审批范围: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
办事流程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持申请表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办理核准手续,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给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审批责任:
严格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内容,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进行核批,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而审核通过的,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责任和分管领导失察责任。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办事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大院院内)
联系方式
6386373 6386359 邮编:330046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电话:6386131
地址: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大院院内)
邮编:3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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