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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章;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和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2、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3、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监督实施。
4、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及流动污染的防治;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境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纠纷。
5、监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6、组织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集中控制、“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市管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对全市关、停、禁、转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7、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及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8、组织指导全市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例的大力宣传,指寻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开展每年环境保护的各种纪念活动,负责开展全民及中小学生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继续教育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10、负责排污收费的监察工作;负责污染设施运转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查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参加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及排污费统计报表汇审工作。
11、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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