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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监测程序
樟树市政府网查看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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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影响监测工作质量的各要素实施控制,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可*。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站所开展的各类监测(包括政府指令性监测)及复测工作。

3.职责
3.1 监测人员依据国家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实施监测检验及复检工作,并使用授权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做好原始记录并进行数据处理及校对。
3.2 监测站站长根据本站的人员、仪器设备状况,组织安排监测工作,并保持本程序的有效运行;必要时参与监测和复测工作。
3.3 监测站质控员负责对监测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并记录。
3.4 站质量管理员定期检查和督促监测站质控员工作并记录。

4. 监测业务受理(开展)基本要求
4.1 监测检验样品应有相应标准规定试验方法和监测规范;无试验方法时,征得客户(委托方)同意(政府指令性监测需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有关科学文献或杂志公布的方法。当客户(委托方或主管局)推荐监测方法时,若站的监测条件具备,也可采用。使用科学文献或杂志公布的方法或客户(委托方或主管局)推荐的监测方法时,应在“监测委托书”和监测报告中给予说明。
4.2 对站暂时不能监测项目,可委托宜春市或省环境监站代为监测。
5. 监测业务的接待与受理
5.1 上级部门下达监测任务(包括政府指令性监测任务)。
5.1.1 上级部门下达监测任务或监时性监测任务,由站长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监测任务书》,下达执行。       5.1.2 监测站人员、设备等的情况,应合理安排,保证站监测任务按质按量的完成。
5.2 客户送样
5.2.1 由客户填写“监测委托书”, 监测站接待人员应予以指导和帮助,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客户签名不造成误认。有委托检验项目时,应向客户作必要的说明。
5.2.2 接待人员按《样品管理程序》对样品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交本站样品管理员。样品数量应能满足监测和复测的需要。当样品数量不足时,应在“委托书”上注明。
5.3 需要外出监测的业务
5.3.1 由客户填写”监测委托书”,监测站接代人员应予以指导和帮助,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客户签名不造成误认。有分包检验项目时,应向客户作必要的说明。
5.3.2 站负责人安排有关人员根据双方协议拟就监测方案并审核,由站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给客户认可。如需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5.3.3监测站负责人员安排监测采样人员按《采样管理》或监测规范进行监测采样工作。监测样品应在回站后的当日或下一工作日,移交站样品管理员。监测站对新标准的贯彻情况报档案室备案。

6.监测程序
6.1 监测站站长负责将监测任务安排给有关监测人员,并负责安排交通工具和驾驶员。。
6.2 监测人员按站长安排的采样或分析任务,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如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环境条件是否适宜、重新配制和标定化学试剂等)。
6.3现场采回样品后,交站样品管理员进行验收登记,样品经验收登记后,进行样品交接。
6.4化验室接收样品后,通知分析人员取样分析。
6.5 分析人员完成样品分析后,填写分析报告单,经同事互校无误报分管副站长校核。
6.6 化验结果校核无误后报质量控制员登记,质控员收齐分析报告单后,连同现场采样记录单、分析原始记录表、(委托性监测中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并送站技术负责人审核。
6.7 分析报告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质控员送报告编制人员编制监测报告。

7.监测过程中异常现象的处理
7.1 监测过程中出现较大异常现象或外部干扰时,应立即关停仪器设备,停止监测工作。进行:
a) 监测人员自查;
b) 情况较严重时,报告分管副站长组织查找原因;
c) 情况严重时,报告技术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
若上述原因影响监测结果时,在排除影响和干扰因素后,应对受影响的监测内容重新进行监测。
7.2 监测过程中若样品或仪器设备损坏,应保护好原始记录,报告站长按《监测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7.3 监测过程中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机(或停电、水、气等),抢险人员并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按《监测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8. 监测、复测程序
8.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复测。
8.1.1 校对人员发现原始记录提供的内容和检验数据超出标准曲线,可能影响结果的可*性时,经分管副站长同意后;
8.1.2 监测站报告审核员、授权签字人发现数据(结果)异常或不合理时,经分管副站长同意后(必要时应报告技术负责人);
8.1.3 客户提出申诉,按《抱怨申述处理工作程序》调查后决定复测时。
8.2 复测工作由分管副站长指派监测人员承担,监测站质控员参与复测全过程;站质量管理员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报告技术负责人。
8.3 复测样品必须使用原样品或保留样品,当无法用原样品复测,由技术负责人批准是否重新采样进行复测。
8.4 复测结果的处理
8.4.1 监测站校对、复核、技术负责人审核、授权签字人审定时提出复测的,以复测后的结果出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与复测记录的复印件应同时附于监测报告副本存档。
8.4.2 监测报告发出后客户提出复测的,复测后,不论监测结果与原结果是否一致,均应将本站“复测结果通知书”送交客户。监测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测结果出具新的监测报告;并按《监测事故处理程序》处理。

9.监测质量的监督
9.1 当发现下列情况时,监测站质控员或站长指定人员参与监测的全过程,对监测操作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进行检查指导并予以记录。
9.1.1 新参加人员、新调人员、站内岗位调动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证后独立监测时;监测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及人员状况,确定质量监督的时间长短及频次;
9.1.2 进行复测时;
9.1.3 新开展项目(对使用新的仪器设备、监测方法而言)首次监测时;
9.1.4 对已发生过监测失误事故的监测人员(必要时)。
9.2 站质量管理员应对监测站质量监督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予以记录。

10.监测结果的判定
10.1 委托监测站的监测报告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不作结果判定。
10.2 监督监测(含定期监测)的监测报告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
10.3 对客户送样的监测报告不做结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