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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信访受理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信访;
3、信访人提出得有关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
(二)环境保护信访受理权限
1.省环境保护信访机构负责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和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处理的信访案件。
2.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信访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信访案件。
(三)环境保护信访程序
1.信访人应如实向环境保护信访机构讲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
2.信访人应将与所反映问题有关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和要求向环境保护信访机构阐述清楚;
3.环境信访机构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认真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办理。
(四)环境保护信访办复时限
省局办理的信访案件,一般性问题在10日内办复;较大的问题在20日内办复;重大的问题在30日内办复,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信访人解释清楚,求得信访人的谅解。转给市环保局办理的信访案件,区分情况限定办复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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