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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愿或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产品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申请。
2、填报《原产地标记登记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文件、产品质量检验验收报告、产品商标及其样张、原产地标记范围界定、其它相关文件。
3、综合业务科受理申请并审核文件资料,确定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所需的技术审核文件,包括: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标准、地理范围界定文件及其他特定相关要求的文件等。
4、进行现场审核准备,包括:制订审核计划、组成审核组、准备审核文件。
5、实施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报告,由被审核单位签字确认。
6、评定产品质量水平。
7、形成项目评定认定报告,并提交省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
8、省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后上报国家局。
9、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审定组对《项目认定报告》进行全面综合评定,决定该项目是否准予注册。
10、对同意注册的项目授予统一的原产地标记注册登记号,并颁发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同时建立审核注册项目档案。
11、原产地标记的日常签发由省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进行。
12、省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对辖区内已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3、原产地标记注册后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产品原产地标记序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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