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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提出关于出口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等有关认证行政许可方面的申请,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1、 企业依法向综合业务科提出认证意向。
2、 综合业务科报省局认证认可办审批同意后,会同相关检验科室走访企业,帮助企业对相关认证硬件及软件进行完善,必要时安排预审。
3、 综合业务科受理企业认证申请(以上程序一个月内完成)。
4、 省局认证认可办签发认证通知,成立评审组。
5、 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文件审核结论。
6、 评审组制定现场审核计划。
7、 评审组实施现场审核计划。
8、 对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的项目实施跟踪审核或复审。
9、 评审组整理认证资料交省局认证认可办。
10、认证认可办审核企业认证申请资料及评审材料,作出认证结论,交局领导审批。
11、省局对认证是否合格通知企业。认证合格的,制作并通知企业领取认证证书;认证不合格的,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12、省局在局域网上公布有关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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