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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本站收集查看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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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办理部门:江西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各地检验检疫局
    3、办理对象: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办理条件:①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②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③有固定的生产营业场所;④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⑤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行业标准的卫生设施。
    5、办理程序:①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③受理申请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7、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8、提交材料:①《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④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复印件;⑤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⑥生产原料配方、生产设备资料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⑦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