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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江西省人事厅赣人发[2002]11号文件
二、组建程序:省人事(职称)部门委托省直的机构按照跨部门同专业的原则,组建相关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各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比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组建各系列中级评委会;各设区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建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需报省人事(职称)部门备案。
省、设区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应在各单位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产生,也可在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由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委托的机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分别报省、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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