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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2、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9号)。
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5]10号)。
4、江西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等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政策和文件。
二、办事程序
1、基层单位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申报程序、评审条件、评审办法及有关政策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2、基层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向专业技术人员公示。
3、基层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县、设区市或省级主管厅局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评审权限由省职称办和设区市人事局进行资格终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逐级分别上报设区市人事部门、县(市、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终审。
4、各级资格审查终审部门将通过资格审查的材料移交相应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根据评委会章程和省人事厅有关要求组织召开评委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相应级人事部门审批。
5、省、设区市人事部门对相关高、中、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下文公布。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省人事厅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人员由省人事厅下文公布。
6、评审通过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由省或宜春市在人才人事网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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