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2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4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 办理程序
申请(当日)→受理(当日)→现场审查(第2至8日)→呈批(第9日)→发证(第10日)
· 申报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经营平面布局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周围环境条件等资料;3、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
4、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许可审批机关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水源选择可行性认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5、生产卫生管理机构、制度等资料;
6、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水质自检人员、设备资料;
7、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国有、集体单位应有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8、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水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其它有关资料。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审查费则按如下标准收取:国有、三资企业50元/本;集体、私营单位30元/本(赣价费字[94]07号,赣财综字[94]03号)。
· 联系方式
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7370120
· 表格下载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