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l、革命残疾军人;
2、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伤残人民警察;
4、伤残民兵民工;
5、革命烈士家属;
6、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7、病故军人家属;
8、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9、红军失散人员;
10、苏区老干部;
11、在乡老复员军人;
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办事内容:
l、指导抚恤补助政策标准检查督促落实;
2、核定下达优抚事业经费及调标经费;
3、纠正违规违纪现象。
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令第413号)
2、《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3、《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2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8]19号)
基本原则:
l、属地管理的原则。抚恤补助工作统一由享受抚恤补助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省、市民政部门负责督导;
2、动态管理的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对象每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一次,按季发放,第二年年初上报省民政厅;
3、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抚恤对象、抚恤标准、抚恤资金三公开;在县民政局、乡(镇)、街办民政所悬挂抚恤补助现行标准公告牌;
4、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社会优待,国家抚恤,依法保障”方针。保证享受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三属”中孤老或孤儿,按不低于定期抚恤金的20%的标准增发定期抚恤金;孤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享受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定期抚恤的对象:
在农村的: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含失踪军人,下同)的父母、配偶及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二)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
(四)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共同生活,无经济生活来源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孤老、残疾子女;
(六)孤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的改嫁妻。
在城镇的:
(一)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人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
(三)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共同生活、无经济生活来源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孤老,残疾子女;
(五)孤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的改嫁妻。
二、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
(一)退伍红军老战士;
(二)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了定补的老年烈士子女;
(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死亡,其配偶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三、一次性抚恤的对象:
(一)革命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的弟妹。
(二)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的弟妹。
(三)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的弟妹。
四、残疾抚恤的对象:
(一)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
(二)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
(三)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人作人员);
(四)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五)参加军事训练负伤致残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
(六)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七)伤残人员病故后,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另发6个月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病故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抚恤补助审批及领取程序:
一、定期抚恤
1、申请。由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对象,写出申请报告,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
2.审查。乡、镇(街道)民政所依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条件,即填写申请表,以正式文件报告县、市民政局审核;
3、审核。每年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对享受定期抚恤对象人数进行审核,核准后上报省民政厅;
4、领取。凡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对象,由县级民政局填写《领取证》,由持证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按期领取抚恤补助金,并在《领取证》内注明时间、经手人和领取金额。
二、定期定量补助
1、申请。由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对象,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证明本人人伍时间、在何部队任职情况和复员退伍时间,并附复员退伍证等原始证明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
2、审查。乡、镇(街道)民政所依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即填写申请表,报告县、市民政局审核。
3、审核。每年市、县两级民政局应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人数进行审核,核准后上报省民政厅;
4、领取。凡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领取证》,由持证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按期领取定期定量补助金,并在《领取证}) 内注明时间、经手人和领取金额。
三、一次性抚恤
享受一次性抚恤的对象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或部队团以上单位颁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并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四、残疾抚恤
革命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凭军队发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安置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其他享受伤残抚恤的对象凭省民政厅发给的《伤残抚恤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抚恤登记;县级民政局审核登记后,发给《领取证》,由持证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按期领取伤残补助金,并在《领取证》内注明时间、经手人和领取金额。
时限要求:
l、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金,农村按每季度第一个月发放,城镇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农村按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第一个月发放,城镇按月发放。
2、领取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局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局应凭《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和《伤残抚恤金领取证》以及转移手续,从第二年的1月起按规定负责发放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
3、领取定期抚恤金,定期定补助金的人员死亡时,除发给死亡时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外,另增发6个月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
4、残疾人员病故后,应停发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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