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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机构和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农村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农村灾民,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特困户。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或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对象。
二、服务内容
1、负责农村救灾救济工作;
2、负责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
3、负责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4、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5、负责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6、负责分配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三、服务标准
1、准确掌握,严格执行党的救灾救济工作及五保工作方针;
2、核灾灾情实事求是,上报灾情及时准确,发生重灾24小时内到达现场;
3、分配救灾款物坚持原则,突出重点,确保分配合理,使用有效;
4、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批,发放,复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5、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金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金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做到不错发,不漏发,健全手续,接受群众监督。
四、农村特困户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个档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现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实行每年审核一次,动态管理。特困家庭救助发给《农村特户救助证》。
5、对农村五保户的申报审批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五、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2、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收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及时签暑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乡(镇)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乡(镇)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大病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或其他发放方式。
六、政策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3]10号)
2、江西省民政厅(赣民字[2005]67号<关于转发省委、省政府领导在我厅《关于规范我省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有关情况的请示》上的批示的通知)。
3、江西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赣民发[2005]12号)
4、《农村五保供养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456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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