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反映:
我是刘公庙镇太平村村民,我想咨询下:去年年底办理的准生证,已有准生证还要做怀孕检查吗(一般的育龄检查的那种)?没有做检查有处罚吗?
回复:
2009年3月27日新修改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第三十条规定: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另外《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六十七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行的,没收违法所得。目前我市的环孕检查的规定是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每年需参加三次,城镇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二次。在外打工的育龄妇女可在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检查,检查后将检查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但每年至少回户籍地检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