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樟树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规划区的村民建造私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心城规划区内,禁止城镇居民建造私房,严格控制村民建造私房。中心城以外的农村村民不得在中心城区内建造私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樟树市中心城规划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规划区总面积约32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东至鹿江街办西堡张家、大桥街办东村和场站铁路专用线;南至大桥街办的小桥、淦阳街办的丁家园、西边和洋湖乡的晏梁、店前;西至晏公堤、城北街办的蛟湖桥边村和联谊酒厂;北至城北街办辖区内的浙赣铁路复线。
中心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含中心城区):北至城北街办辖区内的浙赣铁路,西至洋湖乡,东沿105国道两侧直至丰城市交界处,西南以葛玄路延伸至京九樟树站为界,东南以老樟店公路为界直至京九樟树东站;昌樟高速连接线两侧各1公里进深范围。规划控制区面积约112平方公里。
第五条 中心城区村民新村的选址、规划,由乡级政府(街办、乡镇)负责编制,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建由其乡级政府(街办、乡镇)审核建房资格,由市规划局审批、备案、发证。
在规划控制区以内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新村选址、
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报建由其乡级政府(街办、乡镇)审核建房资格,由市规划局审批、备案、发证。
二、规划选址
第六条 村民建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禁止见缝插针,零星建设。
第七条 村民新村选址要求:
1、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的建设;
3、不得妨碍城市的近期建设;
第八条 村民新村选址确定后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可行,要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详细规划未通过审批的村民新村不得批准建房。
第九条 村民新村选址按下列程序办理:
1、选址 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当地的实际情况选定位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 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街道(乡、镇)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用地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3、办证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此作为安排村民建房、报批土地手续的依据。
三、建房管理
第十条 村民新村的建房管理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实施。村民向本地街道(乡、镇)申请建房,由街道(乡、镇)审查后按第五条规定统一上报审批;新村的配套设施也由街道(乡、镇)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内,村民只能在5%的安置用地范围内建设私房。若因政府未征用村民土地,且没有规划村民5%的安置用地的,规划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在居住用地的适当位置预先安排5%的安置用地用于村民建造私房。村民建房应以户为单位,以联合、联排、合作的形式建造公寓式楼房。
第十二条 各村组、街道(乡、镇)必须及时将辖区村民建房的条件、要求、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禁止暗箱操作。村民建房位置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每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新建住房后,原有宅基地收回,原有住房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凡出卖、出租、闲置住房或将住房改变使用性质,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得批准建房。
第十五条 村庄用地标准和每栋宅基地标准
1.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00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60~80平方米。
2. 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用建筑、道路广场、
绿化及其它用地(公用工程、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的比例:居住建筑用地占40~50%;公共建筑用地占5~8%;道路广场用地占20~27%;绿化用地占16~20%;其它用地占3~6%。
3. 宅基地标准 利用非耕地或村庄内空闲地建住宅的,每户宅
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实行集中审批制,每月审批一次。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1. 受理 村民向当地村组、街道(乡、镇)提出建房申请,由街道(乡、镇)收集户籍证明、现有住房条件等材料,按照审定的详细规划要求及竞价择位情况,安排其建房位置,报市规划局审定;
2.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房户具体建房位置,为建房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规划要求,建房户选择图集或请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经市规划局审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办理施工许可证 由市建设局审查施工图纸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 放线 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实地放线;
6. 规划验收 房屋竣工,房前屋后的基本配套设施已经完成,原有住房也已经按规定拆除,由市规划局会同街道(乡、镇)分批进行规划验收,符合规划要求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规划控制区以内但又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建房的报建,由街道(乡、镇)参照以上程序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发证、备案。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村民建房,由市规划局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代收并专户储存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按照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给街道(乡、镇)。在规划控制区以内但又在中心城规划区外的其它规划区村民建房,由其所在的街道(乡、镇)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代收并专户储存新村配套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新村配套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不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预期不拆除的,按有关规定强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村民违章建房按《樟树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罚,依下列程序查处:
1.中心城区以内村民违章建房,市城管大队和街道(乡、镇)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且及时报告市规划局和市城管局,由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2.中心城区以外其它规划区的村民违章建房,由村委会、街道(乡、镇)负责查处,同时报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加强村民建房的管理。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强制性条文等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批,违反规定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要加强违章建筑查处力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对违章建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杜绝违章建筑的大面积蔓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罚决定。对没有认真巡查,没有及时发现违章建房的,由市城管局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当事人,市城管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街道(乡、镇)必须认真做好本辖区村民建房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安排、管理好村民建房。如有擅自调整规划,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对街道(乡、镇)要按违反规划建设的建筑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责令其按规划限期纠正。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乡、镇)必须及时发现、及时向市规划局和市城管局报告,并及时制止辖区内的违章建筑,积极配合市城管监察大队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于街办(乡、镇)管理失职,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建筑的,由街办(乡、镇)负责做好违章人的思想工作,使之自行拆除或主动接受处理。凡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违章建筑知情不报,甚至有意隐瞒,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