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樟常字[2009]08号
樟树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任命刘安安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第九款之规定,樟树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3月13日决定任命:
刘安安同志为樟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陈 虹同志为樟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樟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13日
抄 报:宜春市人大常委会、中共樟树市委
抄 送:市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发: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群团,各乡镇、街道,本
会办、各工委,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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