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林业行政许可
1、林木采伐办理许可
一、承办单位
樟树市林业局林政股
二、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及林农。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2、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需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
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三、程序
(一)申请人樟树市林业局或其委托单位提交采伐申请;
(二)樟树市林业局或其委托单位,审核材料并到实地抽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审查意见修改作业设计;
(三)审查合格的,由樟树市林业局或其委托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后退回申报材料,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期限
1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1.5元。
(二)收费依据
《林业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厅财字[1992]60号)
六法律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木材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3、林权证办理许可
(一)林权证是森林、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行政许可项目。
(二)设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森林、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和管理,维护森林、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确定了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式样。凡进行林权初始登记和林权变更登记的,都要使用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三)办事程序:
1、林权权利人按规定提出登记申请或变更登记申请。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林权登记和办理林权证。
(四)需申报的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五)承诺时限:自受理林权权利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六)收费标准:林权证工本费5元/本。
4、林区木材加工办理审核
一、承办单位
樟树市林业局林政股。
二、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我国注册的法人或具有经营能力的我国公民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证明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公民个人身份证;
2、与其申请经营、加工木材规模相适应资金,资信证明;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可行性报告;
4、省发改委的项目批准文件;
三、程序
(一)申请经营加工木材者向江西省林业厅或其委托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江西省林业厅或其委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后退回申报材料,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期限 三个月内。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林地征占用的审核
一、承办机构
樟树市林业局林政股
二、条件
(一) 申请人资格条件
使用林地的单位、组织。
(二)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其他证明材料。
4、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5、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6、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三、审核权限
征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征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厅审核。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局审批。
四、程序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7、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期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 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5、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的,“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 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 73号);
2、江西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03]10号)。
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7、需要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8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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