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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樟树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等。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商量决定。
九、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章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八、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连续性。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根据上级部署,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执行。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在处理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1、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和乡以下行政区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行政区划的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3、重大灾情、事故、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项;
4、上级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在处理事务中,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1、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中所制订的重要具体政策和规定;
2、经济体制重大改革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重大措施;
3、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
4、上级政府召开的涉及重要方针、政策的会议的贯彻意见;
5、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乡以下行政区划变动及其名称更改;
6、政府系列属市委管理干部的奖惩;
7、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和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8、其他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十六、市政府和各部门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及时处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情况以及各个时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适时通过各种座谈会、报告会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对话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二十九、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对重要来信来访人,市政府领导亲自过问,同时,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市政府领导定期到信访办值班,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十、设立“市长信箱”和“市长热线电话”,畅通内外信息传输渠道,广泛听取各地、各界人士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十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财政资金的使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人事安排、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情况尽量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十二、充分发挥樟树电视台、电台等媒体的“喉舌”作用,把握好舆论导向,及时总结、报道各地改革和发展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激励全市人民以更大的热情投身樟树的改革和发展事业;对市政府重要工作的宣传,由政府办协助搞好策划,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切实提高宣传水平;对有关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严格按照规范工作程序进行,对市政府主要领导活动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稿、签发。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等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各部门正职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各部门副职或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省市驻樟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宜春市委、市政府以及樟树市委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3)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4)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视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讨论报请宜春市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5)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6)准备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7)分析形势,互通情况,听取市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及其他副市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是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 讨论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电;(2)讨论由各副市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3)按规定应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决的事项;(4)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七、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秘书列席。市长碰头会一般在每周一上午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上周市政府工作运行情况,部署、安排本周工作。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股办理。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呈报的请示,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宜春市政府办公室或宜春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呈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十八、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上级机关主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传阅类公文,由办公室主任阅批,呈市政府领导传阅;属有明确分工的公文,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处理意见,市长审定;涉及分工交叉及全局性事项的公文,送市长处理。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凡有明确分工的,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市长审定;凡涉及规费减免及经费的,送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处理,市长审定;凡涉及分工交叉及全局性事项,送市长处理。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或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班等方式,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下到村组,与基层群众实行“五同”,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宜春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十七、副市长因事离开樟树,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樟外出,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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