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办法》。从9月1日起将辖区内在校大学生(包括民办高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从而在政策制度上实现了医保全覆盖。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辖区内各类全制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9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60元。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参保的大学生可同其他参保居民一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付海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