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上午8时10分许,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8月30日,樟树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8·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人员、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8·25”事故是一起临时用电管理不规范及外委作业监护不到位造成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昊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8日,占地1490亩,位于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雷某某,为省属国有企业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子公司。2022年7月1日,该公司由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换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23906690U,注册资本7092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食盐生产,食盐批发,工业盐、工业无水硫酸钠、碳酸氢钠、纯碱、氯化钙的生产及销售等。
2011年2月17日,江西省发改委以赣发改产业字〔2011〕509号文对江西晶昊碱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岩盐资源综合利用年产100万吨纯碱工程项目予以备案批复,主要建设100万吨/年纯碱装置,配套建设盐钙联产车间及热电站等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2012年8月31日,江西省发改委以赣发改产业函〔2012〕272号文同意项目实施主体由“江西晶昊碱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原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不变。
2013年2月,原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了江西省岩盐资源综合利用年产100万吨纯碱工程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赣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1048号);项目分期实施,一期一阶段实际建设规模为年产纯碱30万吨,2015年1月20日,原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了纯碱一期一阶段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赣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4〕1384号)。2016年7月正式破土动工,2018年7月全系统正式联动投料试车,2019年6月完成纯碱一期一阶段安全验收。2021年7月一期一阶段续建项目60万吨填平补齐项目并入纯碱一期一阶段老系统,形成年产60万吨纯碱生产能力。
2022年3月25日,晶昊公司取得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FM安许证字〔2019〕M1739号),许可范围为盐矿60万吨/年、南采区水溶法井组对流采卤23口卤井地下开采,有效期2022年4月4日至2025年4月3日。
2.连云港协诚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协诚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诚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0日,注册地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黄岭村部龙门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5677877487,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石油、化工设备、机电设备、起重机械安装;管道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维护保养、防腐保温。2024年8月21日,协诚公司与晶昊公司签订了纯碱装置节能技改工程1#-10#碳化塔出碱管线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协议。承包施工内容主要为拆除旧管道阀门并制作安装。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在重碱车间碳化工序4楼碳化塔出碱槽旁。事发时晶昊公司处于停产检维修,外委单位协诚公司主要负责对碳化工序设备管道拆除及安装。晶昊公司纯碱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对协诚公司人员资质及人员证件进行了审核,并对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晶昊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公司任命了18名专职安全管理员,其中纯碱板块配备了8名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年初制定了《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及《应急演练计划》,并与全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制定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了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承包商安全培训、复产复工安全培训及特殊作业培训等。
2024年8月21日,晶昊公司纯碱分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龚某某对事故现场协诚公司作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并考核。
2.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晶昊公司主要负责人雷某某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022年9月2日经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雷某某组织建立了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重碱车间从车间主任到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制定并下发了《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绩效考核方案(2024年修订)》文件,方案明确了将外委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外委工程安全及外包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纳入考核,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创建了非煤矿山企业二级标准化;组织制定了61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于2023年8月份修订完善,2023年10月份组织修订了纯碱分公司各单位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晶昊公司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8月19日,主要负责人召集晶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外委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检修期间安全生产问题,部署检维修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了安全生产投入,晶昊公司2023年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658.1万元,使用2083万元,2024年截止8月份投入安全生产费用1357.9万元;组织建立了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其中纯碱分公司辨识公司级重点风险管控清单5个、车间级风险点127个、主要巡检作业活动清单88项、主要设备设施清单64台(套),2023年排查安全隐患249条,2024年1-8月份排查安全隐患197条,主要负责人雷某某每月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组织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8月重新组织修订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2024年3月29日晶昊公司与樟树市政府联合开展了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受限空间中毒窒息综合应急联合演练;2024年晶昊公司8·25一般触电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救援,并向应急管理局及工业园区管委会上报了事故情况。
综合分析晶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3.连云港协诚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协成公司未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未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隐患排查,出碱槽施工作业面指定了刘某为现场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
8月25日上午7时许,协诚公司5名员工刘某、林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按照要求到达晶昊公司重碱车间碳化工序四楼对出碱槽及管线改造施工,刘某为现场负责人兼现场监护人员。在晶昊公司员工还未上班,也未安排监护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刘某、林某及杨某负责切割,王某某及王某负责打下手。上午8时10分许,在切割完旧钢制出碱槽底板后,现场负责人刘某提议由他本人、杨某、王某及王某某合力将切割下来的出碱槽底板(长约1.5米,宽约1米,厚度6mm,重量约150Kg)搬运至平台另一处空旷位置,四人在搬运中途将出碱槽放置地面休息了两次,第三次将出碱槽放置地面时未注意地面有一根380V等离子切割机电源线,导致出碱槽的一角压迫电源线,由于作业过程中未开具临时用电作业票,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四人在将出碱槽底板再次抬起时同时触电,其中刘某靠近破损电源线附近且未穿戴绝缘手套,导致触电严重倒地后被出碱槽底板压住双腿,王某也触电倒地但意识清醒,杨某及王某某未受到伤害,事发后杨某将出碱槽底板从刘某身上搬开,林某及杨某等人立即对刘某及王某进行心肺复苏按压,王某现场已基本恢复。8时22分许,晶昊公司纯碱分公司刘某在巡检时发现人员触电后立即向车间主任王某报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15分许,刘某因触电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送医院进一步检查后发现身体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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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出碱槽底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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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等离子切割机电缆线放置在地面 |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晶昊公司纯碱分公司重碱车间碳化工序4楼出碱槽旁,死者刘某触电倒在地面上。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死亡人员基本信息:刘某,男,1970年出生,身份证号340402197012******,安徽淮南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8月25日10时30分,晶昊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某电话向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1时许,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及危化股负责人到达企业现场进行事故处置。
2024年8月25日11时18分,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024年8月25日11时58分,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25日8时10分许,施工人员杨某、林某将刘某身上的出碱槽底板搬开,并对刘某及王某开展心肺复苏救援。
2024年8月25日8时20分许,晶昊公司纯碱分公司刘某在巡检时发现人员触电后立即向车间主任王某报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23分许,王某向纯碱分公司经理李某某报告并立即赶至现场,8时29分,李某某向晶昊副总经理皮某某及总工程师肖某报告,8时31分,皮某某电话报知公司董事长雷某某,雷某某当时人在南昌出差,电话要求有关人员做好处置工作。8时35分左右,李某某、皮某某及肖某赶到事故现场,皮某某指挥现场的员工继续对刘某开展心肺复苏救援。
2024年8月25日10时15分许,刘某因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送医院进一步检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2024年8月25日8时22分,樟树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刘某报警后,立即调度2台急救车,6名医护人员赶往事故现场,8时45分,120急救中心抵达事故现场开展抢救。
现场死亡人员:刘某,现场对其开展抢救;10时1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晶昊公司组织专人协助协诚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沟通,2024年8月27日协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谅解协议,遗体随后火化。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发生后晶昊公司相关人员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并停止施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原因,进行应急处置、现场勘查和舆情管控工作,樟树市分管副市长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事故企业召开事故警示约谈会,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协诚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违反临时用电操作规程,未按要求申请开具临时用电作业票,在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直接将等离子切割机电缆线插至车间临时开关处,且作业现场电缆线十分凌乱,随意放置在地面,在搬运出碱槽底板过程中,出碱槽底板压迫等离子切割机电缆线,导致刘某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晶昊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人员证件审核把关不严,对外委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生产区和生活区未有效分隔,对外委单位施工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外委施工单位协成公司未督促企业员工遵守晶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晶昊公司纯碱分公司对外委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流于形式,培训考核内容过于简单没有针对性,且考核试卷未认真批改,对错误的答案也批改为正确,未对电焊、临时用电等现场特殊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等进行培训,为作业人员不具备安全作业知识和能力、违章作业埋下隐患。
3.车间现场管理不到位。车间未深刻汲取2022年“7·27”机械伤害事故,对外委施工人员监护管理不到位,施工方案中安排的监护人员与每天现场监护人员不一致,日常安全监护流于形式,监护人员未发现死者刘某在未取得电焊工证的情况下也从事切割作业,对外委作业现场电线凌乱等现场未采取措施,在发现外委施工人员存在提前进场施工现象未制止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事发当天外委作业人员提前进场作业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事发时现场无重碱车间专职监护人员。
4.特殊作业审核不到位。纯碱分公司对外委作业人员证件审核不到位,在审核外委施工人员林某证件时未发现林某仅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持应急部门电焊工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龚某某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不熟悉,对动火、临时用电特殊作业审批不到位,在开具动火作业票时认为车间现场有插座可以不开具临时用电作业票,且未审核动火作业人林某是否持有应急部门电焊工证,动火作业票上晶昊公司无监护人员签字。
5.安全监管不到位。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和樟树工业园区管委会汲取化工企业外委施工事故教训不到位,安全监管人员未发现晶昊公司在外委施工管理上存在的安全漏洞,未对晶昊公司长期存在的大量外委施工人员作业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辨识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晶昊公司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外委检维修管理不到位,检维修方案审核不严,未发现监护人员设置不足问题,未落实特殊作业全过程监护要求,下属纯碱分公司及重碱车间未发现协诚公司当天施工人员无电工证,死者刘某无电焊工证,电焊工林某只有市场监管部门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无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电焊工证等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相违背。外委作业人员出入生产区管理不严,外委单位人员可以随意进入车间生产区。对施工过程中外委单位变更施工作业人员管理不严,对外委单位临时增加作业人员风险辨识不到位,死者刘某等人于8月21日到达晶昊公司,检维修施工方案中并未对人员变更情况调整或补充。企业特殊作业审批不严,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外委作业人员刘某及林某未持证上岗等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相违背。
2.连云港协诚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指定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在检修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下,临时招聘刘某、王某等人,未对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核查,未落实作业现场风险辨识及安全隐患排查。
(二)有关监管部门
1.樟树市应急管理局
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特殊作业未落实报告的行为监管力度不够,对晶昊公司长期存在大量外委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外委施工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2.樟树工业园区管委会
樟树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足,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浮于表面,安全监管人员流动大,目前在岗的多数安全监管人员无化工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安全监管工作制度不完善,虽然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将企业网格化管理,但网格员需要负责企业安全、环保、信访等各种事项,工作职责过于笼统,未具体明确网格员对企业日常安全检查频次,对晶昊公司重大安全检维修期间网格员未加大安全检查频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刘某,男,1970年出生,安徽淮南人。出碱槽外委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持证上岗,未辨识现场地面存在等离子切割机电缆线风险,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盲目指挥人员搬运重量过大的出碱槽底板,在放置底板过程中触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皮某某,男,1982出生,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盐化工作组干部,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有对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晶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皮建彪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廖某某,男,1996年出生,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有对樟树市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晶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廖凌敏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肖某,男,1964年出生,晶昊公司总工程师,分管纯碱分公司。未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要求,未认真检查纯碱公司重碱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外委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20%的罚款。
2.龚某某,男,1972年出生,晶昊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晶昊公司纯碱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开具动火作业票时未认真审核作业人员证件,未开具关联的临时用电作业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外委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3个月,并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25%的罚款。
3.王某,男,1970年出生,重碱车间主任,负责重碱车间的全面管理和生产任务。作为车间主任,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外委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合理安排外委施工监护人员,未对外委施工单位提前进场的情况采取措施,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外委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晶昊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4.皮某某,男,1974年出生,晶昊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环保等工作。对外委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晶昊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5.黄某某,男,1982年出生,晶昊公司安环部长,负责公司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作为安全部长,对部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到位,对特殊作业管理存在的问题未发现并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晶昊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6.周某某,男,1964年出生,协诚公司法人。作为协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出碱槽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朱某某,男,1967年出生,协成公司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晶昊公司检维修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审核公司聘用的临时工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未及时制止刘某冒险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30%的罚款。
8.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外委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外委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93项发生一般事故第二档的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晶昊公司处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
9.连云港协诚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外委单位,受晶昊公司委托对重碱车间进行检维修作业,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不到位,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其列入承包商“黑名单”进行管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樟树工业园区管委会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上有差距,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辖区内企业检维修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属地责任落得不实。建议责成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向樟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樟树市应急管理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差距,危险化学品承包商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建议责成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向樟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晶昊公司车间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外委施工现场监护不到位,未结合高温季节特点合理调整监护人员上班时间,且生产区及办公区未有效分隔,导致检维修过程中外委施工人员早早到达现场施工而晶昊公司现场无监护人员。对外委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认真将外委施工作业人员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在进厂时认真核对外委施工作业人员证件,未在开具特殊作业票时再次核对施工人员证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死者刘某无证进行电焊切割行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知识薄弱,认为现场有插座,动火作业可以不开具临时用电作业票,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二)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晶昊公司2022年7月27日在同一车间发生过一起外委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事发时晶昊公司现场未配备监护人员,而此次触电事故晶昊公司现场再次未配备监护人员,充分说明企业在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和现场监护人员落实上存在巨大疏漏,未能深刻吸取2022年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未辨识晶昊公司等大型企业大量外委施工人员作业安全风险,对外委施工单位监管措施不足,对外委施工单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打击力度不够。
(三)专业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目前有专业安全监管人员3人,其中2人为2023年后新招录人员,对樟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和存在问题不熟悉;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仅2人具有化工安全管理经验且学历及专业符合要求,专业知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足,检查发现问题浮于表面,无法满足日常安全监管需求。
(四)高风险环节管控不到位。近年来樟树市化工企业在特殊作业、检维修等环节零打碎敲事故不断,尽管政府层面明确了特殊作业报备的相关要求,但是企业层面在特殊作业管理上仍然存在漏洞,特殊作业票审核签字不规范、安全监护人员不在岗的现象时有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外委事故教训。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化工企业要深刻汲取近年来樟树市危化领域外委施工零打碎敲事故不断的深刻教训,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剖析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制定出台外委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及外委施工单位惩戒力度,强化外委施工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樟树市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始终把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加强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学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要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要求,强化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强化制度执行监督,对车间一线员工履职情况要严肃考核问责,认真督促企业全员落实落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严格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的一体化规范管理,做到统一教育培训、统一工作标准、统一监督检查,涉及特殊作业现场要进行全过程监护,及时发现和制止外委施工人员三违行为,杜绝违章作业行为,要加强外委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管理,将生产区及办公区有效分隔,严禁外委施工人员未经允许随意进入生产区。
(三)不断夯实安全监管力量。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大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力度,积极组织监管人员参加省市开展的线上线下安全监管培训,鼓励安全监管人员通过自学取得化工相关的资格证。同时要充分利用好聘请的危化第三方专家,在安全检查过程中监管人员要全程跟班学习,提升专业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举一反三总结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四)加强高风险环节安全管控。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化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紧盯“四改两违”、开停车、特殊作业、检维修、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等事故易发环节,堵塞安全生产漏洞盲区,要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建设应用,充分利用智能化管控手段,实现人员定位、人员聚集报警,特殊作业在线审批等功能,压实人员在岗履职,规范特殊作业审批,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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