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上午8时10分许,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昊公司)重碱车间碳化工序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2024年8月30日,樟树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8·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2025年2月2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要求,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8·25”一般触电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
评估组依据《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8·2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对相关单位的处罚情况、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和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等5个方面内容,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处理批复意见下达后,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刘某,男,出碱槽外委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持证上岗,未辨识现场地面存在等离子切割机电缆线风险,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盲目指挥人员搬运重量过大的出碱槽底板,在放置底板过程中触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东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 雷某某,男,晶昊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4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整,(樟)应急罚〔2025〕执法2-6号。
3.肖某,男,晶昊公司总工程师,分管纯碱分公司。未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要求,未认真检查纯碱公司重碱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外委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2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万伍仟柒佰伍拾陆元整,(樟)应急罚〔2025〕执法2-1号。
4.龚某某,男,晶昊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晶昊公司纯碱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开具动火作业票时未认真审核作业人员证件,未开具关联的临时用电作业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外委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3个月,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25%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陆拾柒元整,(樟)应急罚〔2025〕执法2-2号。
5.王某,男,重碱车间主任,负责重碱车间的全面管理和生产任务。作为车间主任,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外委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合理安排外委施工监护人员,未对外委施工单位提前进场的情况采取措施,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外委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晶昊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2025年7月,晶昊公司已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处以2023年度税前绩效薪酬部分3.5%的罚款,合计陆仟玖佰零柒元柒角伍分。
6.皮某某,男,晶昊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环保等工作。对外委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晶昊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2025年7月,晶昊公司已给予批评教育,并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黄某某,男,晶昊公司安环部长,负责公司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作为安全部长,对部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到位,对特殊作业管理存在的问题未发现并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晶昊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2025年7月,晶昊公司已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处以2023年度税前绩效薪酬部分1.5%的罚款。合计叁仟叁佰玖拾壹元壹角整。
8.周某某,男,协诚公司法人。作为协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出碱槽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4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叁拾伍元整,(樟)应急罚〔2025〕执法2-3号。
9.朱某某,男,协成公司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晶昊公司检维修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审核公司聘用的临时工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未及时制止刘东冒险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3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樟)应急罚〔2025〕执法2-4号。
10. 皮某某,男,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盐化工作组干部,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有对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晶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2025年6月,其已向樟树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廖某某,男,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有对樟树市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晶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2025年1月,其已向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 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外委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动火、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外委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93项发生一般事故第二档的规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晶昊公司处人民币65万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樟)应急罚〔2025〕执法2号。
13.连云港协诚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外委单位,受晶昊公司委托对重碱车间进行检维修作业,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不到位,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已将其列入承包商“黑名单”进行管理。
14.樟树工业园区管委会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上有差距,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辖区内企业检维修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属地责任落得不实。2025年3月,其已向樟树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15.樟树市应急管理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差距,危险化学品承包商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2025年3月,其已向樟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樟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1.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事故发生当日下午,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在晶昊公司会议室对企业所有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主任及外包单位开展警示教育会,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要求企业及外包人员要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学习,吸取事故教训。8月26日下午,市政府副市长邱修梁组织有关部门和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各级领导召开事故警示约谈会,并组织全市危化企业开展事故教育培训会;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危化企业发送关于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的警示提醒,要求各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特殊作业,监护人员必须全程监护,强化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并实地拍摄事故现场,制作并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
2.充实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樟树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医药行业实际,向樟树市政府申请购买第三方社会化服务,通过聘请专家每季度对全市危化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同时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通过人才晋升方式配备了1名化学相关专业的安全监管分管负责人,配齐配强了与监管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园区现有化工类监管人员11人,符合化工园区整治提升相关要求。
3.严格要求,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各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全面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措施,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主体责任落实能力。2025年以来,全市24家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多轮问题隐患自查检查和应急演练,排查整改问题隐患126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64次。
4.完善举措,严控特殊作业风险。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樟安和防减救委办字〔2024〕1号),进一步明确外委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管要求,并严格要求全市危化企业落实特殊作业“两个必须”管理制度:即作业前必须线上报备登记作业内容,作业中必须现场拍照上传并落实防护措施。事故发生以来,通过线上登记系统共完成特殊作业报备2395次,均在作业过程中拍照上传;依托樟树市“五防五保”百日攻坚行动,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下旬起分批次组织对全市危化企业开展检维修、特殊作业专项检查,累计检查24家危化企业,发现问题隐患121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召集相关企业和部分园区检维修外委施工单位进行集中通报反馈。
5.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樟树市应急管理局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四不两直等多种方式,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等安全风险点,严厉打击“四改两违”(擅自改物料、改产品、改工艺、改装置,违法中试边研发边生产、违法发包出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非法违法行为。事故以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84家次,共排查隐患795条。开展帮扶指导18家次,共排查隐患244条。责令停产企业4家次,约谈企业6家次。
6.狠抓落实,推进重点工作。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推进危险化学品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向纵深发展,围绕危险化学品“一防五提升”的目标,打好安全风险防控“组合拳”,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全链条安全监管。2025年以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危化企业在本领域排查整治重大隐患41条;全市24家危化企业全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吹哨人”和313制度,全员岗位责任进一步落实,隐患自查行动有序开展,共自查772条问题隐患,兑换奖励3.046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评估发现存在问题:晶昊公司目前智慧二道门建设项目已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但未建设完成且投入使用。
四、评估意见
评估组综合评估后认为,樟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要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紧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持续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