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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2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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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众*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高钙益生菌驼奶营养粉(批号20250702)”江西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益生元无水葡萄糖”(生产日期:20250702);江西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多维蛋白粉”(生产日期:20250203)、“益生菌复合蛋白粉”(生产日期:20240815);江西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营养多维蛋白粉”(生产日期:20250916);江西博*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牦牛骨髓蛋白粉固体饮料“牦牛骨髓高钙蛋白粉”过程中未严格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责令以上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樟树市土*记餐饮店、樟树市杨*妹冷冻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姜),樟树市鼎*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以上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进货票据凭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以上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樟树市王峥*餐馆、樟树市笨*居民楼火锅店在餐饮服务中提供的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以上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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