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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2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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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4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三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悦膳诚®DHA蓝莓叶黄素酯营养液”超范围使用新食品原料;2、“y-悦膳诚®多维多矿营养液”标签含有虚假内容;3、“茵宝莱®复合酶粉固体饮料”经抽样检验“乳酸菌数”不合格;4、茵宝莱®益生菌高钙骆驼奶营养粉、“三诚®高钙羊奶营养粉”、盛世三诚®高钙益生菌驼奶营养粉三款产品未按照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组织生产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有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7344.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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