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樟树市人民政府网站(www.zhangshu.gov.cn)网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概况信息、公告公示、财经信息、规划计划、政策文件、考录招聘、人事任免、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动态等信息。机构职责具体参见《樟树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其他具体参见《樟树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2、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名称 |
信息来源 |
文号 |
关键词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阅读次数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信息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 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关键词:反映政府信息内容、主题、概要和特点的词语。
(8)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9)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10)阅读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予以公开。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此外,我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政务公开栏
3、发放、张贴宣传材料
4、其它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传真号码、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樟树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5-7364656
监督电话: 0795-7333235
传真号码:0795-7364263
办公地址:樟树市杏佛路63号
邮政编码:331200
电子邮箱:cgj7364656@163.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樟树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樟树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樟树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机构当面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1.樟树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