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1-17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angshu.gov.cn)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zhangshu.gov.cn/zssrmzf/stjj/bmxxgk.shtml)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为:樟树市统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樟树市药都南大道25号627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795-7333996;电子邮件:zhangshutj@163.com;邮政编码:331200。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注规,完成国家和省、宜春市统计调查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出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统计调查计划;研究制订全市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拟定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
    (三)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的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及有关专项调查;审核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四)为市委、市政府制订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统计信息。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级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工作的科研、教育、宣传工作。
    (七)受省、宜春市统计局委托管理中央下拨的统计事业经费,协助省统计局管理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zhangshu.gov.cn/zssrmzf/stjj/bmxxgk.shtml

本机关受理点:樟树市统计局办公室。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樟树市统计局办公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795-7333996;电子邮件:zhangshutj@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依申请公开,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樟树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樟树市药都南大道25号627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95-7333996;

电子邮件:zhangshutj@163.com;

邮政编码:331200。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樟树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795-7333129

通信地址:樟树市政府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3312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樟树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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