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樟树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9〕2号)和《中共樟树市委办公室、樟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樟树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樟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市委财经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财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财经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财经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与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与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市级专项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全市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全市市场状况和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发展的有关问题,协调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协调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承担全市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宜春市及本市级财政性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除水利工程),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资规模。管理和协调市重点工程建设;核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
(六)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七)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业、林业、水利等专项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研究提出我市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和建设及重大资金安排建议,协调推动重大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做好项目的跟踪落实。
(九)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全市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十)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审核的固定资产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批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十二)承担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全市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衔接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平衡,协调交通运输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查、核准、申报交通建设项目。
(十三)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查、核准能源建设项目,负责长输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能源行业标准。
(十五)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监督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
(十七)制定价格改革、价格及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价格改革配套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组织召开制定或调整价格及收费标准听证会;制定、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公示工作。
(十八)开展成本调查、价格成本监审和价格研究;开展市场价格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工作,掌握全市和国内外市场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及动态,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价格鉴证、认证、裁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可行性论证;协调有关部门之间,以及本市与其他省市之间的价格关系;组织价格及收费管理人员培训;开展价格及收费咨询服务。
(十九)编制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调度、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申报省、宜春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调度、协调、督查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二十)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研究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认证,提出评审意见;开展节能产品和新机制推广;承担效能标识管理;负责节能领域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负责本市区域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相关协调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有关工作;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与减排有关工作。
2.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政务工作;承担人事管理、培训、财务、资产管理、机关后勤、老干部管理、保密保卫、工会、信访、纪检监察及党务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股。组织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结构调整等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年度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对经济运行进行预测、监测和分析;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汇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固定资产投资股(行政服务股)。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总量和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和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申报国家、省和宜春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市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城镇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核定工程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参与重大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协调管理全市一般性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负责全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调研分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现状,提出优化、改进审批服务的建议;建立健全服务窗口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集中划入事项的办理。
(四)地区经济股(市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苏区办)。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地区经济协作;实施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好我市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和管理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承担市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农村经济股。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查林业、水利、水电、气象等建设项目。
(六)产业协调股(利用外资股)。统筹工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负责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实施、监管等工作;负责信息化的规划和推进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工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外)、服务业、高技术产业、信息化建设投资项目;统筹协调优势和短缺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综合分析全市利用外资、国外贷款及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查、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组织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国外贷款项目。
(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并指导“低碳经济”推进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宜春发改委管理的节能等项目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八)交通运输协调股(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研究全市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拟订综合交通体系发展专项规划、全市交通战备发展规划,协调衔接交通行业规划,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安排交通建设年度计划和重大交通投资项目;综合分析交通运输状况,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协调交通运输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查、核准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负责本市区域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相关协调工作。
(九)社会发展股。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妇女儿童等发展政策;协调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安排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协调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
(十)经济贸易股。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协调国家和省粮食、棉花等储备的相关业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动用计划;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流通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股。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组织申报工作,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二)能源股。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流程、服务标准、交易目录;负责产权交易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股。提出全市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拟订全市价格工作计划和重要商品及服务的价格管理政策;组织召开价格及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听证会;组织宣传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法规和法律以及价格工作动态;承担综合性材料的草拟和上报工作。承担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拟订和调整权限范围内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定期组织收费事中事后监督;协调和处理收费争议;开展涉农、涉企和涉民等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和优化政策的落实督查。
(十五)价格管理和价格认定成本监审股。拟订和调整权限范围内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商品房备案;处理和协调价格争议。组织实施全市成本监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承担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及标准调定前的成本监审和定期监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价格鉴证、认证、裁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受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刑事、民事、经济、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及纠纷财物、罚没物等的价格鉴证、认证,调解价格纠纷、收费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和旧机动车交易的价格鉴证、认定与评估;受理委托开展各种商品(包括机器设备、房地产)以及其他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对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调定进行可行性认证;开展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形成原因,预测运行态势,为上级提供市场价格决策依据。
(十六)市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承担市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市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中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军民融合发展年度计划、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规划布局全市军民融合重大平台、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军民融合项目建设;负责市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议定事项的督导落实。做好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和宜春市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具体工作。拟定市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措施;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计划,结合地方经济建设提出国防需求;组织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协调国民经济动员演练和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组织领导经济动员和支前任务。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21名,工勤编制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级职数16名。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或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