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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4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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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次公布抽检信息涉及各类食品101批次样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抽检各类食品共100批次,其中1批次不合格。合格/不合格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抽检依据

流通食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生产加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4789.15-2016、Q/JST 0019S-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Q/XHSP 0001S-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250号,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三、检验项目

流通食品:山梨酸、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亚硝酸盐(以NaNO)、苯甲酸水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胭脂红、苯甲酸、大肠菌群、沙门氏菌、二氧化硫、苏丹红Ⅳ、苏丹红Ⅲ、苏丹红Ⅱ、苏丹红Ⅰ、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糖精钠(以糖精计)等。

生产加工食品:蛋白质、吊白块、糖精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苯甲酸、山梨酸、酸价、过氧化值、酒精度、甲醇、甜蜜素、总脂、总酸等

食用农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以孔雀石绿表示)、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甲胺磷、多菌灵、联苯菊酯、氧乐果、克百威(包含克百威、3-羟基克百威之和)、阿维菌素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基异柳磷甲拌磷氟虫腈、腐霉利、毒死蜱等。

附件: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清单(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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