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我委拟注销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详细名单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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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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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公庙镇雌溪村李家村卫生所 |
李小鹏 |
PDY71296-X36098217D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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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洲上乡中团村洲里村卫生所 |
肖艳初 |
PDY71297-X36098217D6002 |
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樟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反映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详细联系地址等。
通讯地址:樟树市淦阳街道杏佛路91号樟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795-7119887
樟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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