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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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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委拟注销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详细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登记号

1

义成镇那港村卫生所

叶小明

PDY71122-X36098217D6001

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樟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反映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详细联系地址等。

通讯地址:樟树市淦阳街道杏佛路91号樟树市卫生健康委员

联系电话:0795-7119887

樟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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