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印发〈宜春市农业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宜农法字〔202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了《樟树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免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二.工作目标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旨在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主要内容
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注意的问题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法治审核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
解读人:黄丹华,联系电话:0795733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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