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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樟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贫保”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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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樟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樟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贫保”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改进防贫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乡振字〔2021〕9号)要求,充分发挥过渡期内防贫保险有效应对突发各类灾害意外影响,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防贫保”工作实施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宜春市关于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实施精准防贫保险,切实提高防返贫对象的保险保障水平,有效控制新增返贫问题,坚决守牢规模性返贫底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内容

包含基本原则、合理确定防贫范围实施方式 实施步骤 保险内容防贫保险金发放责任免除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

本实施方案在2022年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一)基本原则基本保持不变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事前框定,事后认定资金统筹,公益优先优化服务,严格监管。在资金统筹、公益优先方面做了调整,方面由原来的超保费赔付金额财政和承保公司各承担50%调整为“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费金额20%以内(含20%)的赔付金额的50%及超过保费金额20%以外的全部赔付金额”。

(二)合理确定防贫范围

防贫范围由经市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兼顾其他农村低收入人群”调整为“经市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收入易返贫致贫人群

同时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防贫保”政策:

1.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导致家庭支出负担过重的。

2.明确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且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所产生的费用部分。

3.因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及其家属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或其它不享受防贫政策情况的。

4.经相关部门认定其它因违法行为或主观故意造成损失的情况。

(二)实施方式

1.保险人数。按统计年鉴上2021年底农业人口数10%的比例计算防贫对象,实施“防贫保”人数3.67万人”调整为“按统计年鉴上2023年底农人口数10%的比例计算防贫对象,实施“防贫保”人数2.98万人

2.保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标准由60/人购买”调整为“64/人购买保费总金额220万元调整为190万元(具体金额以政府采购社会招标的中标价为准),保费按年支付。

3.保险责任限额不变,仍然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保障期限不变仍然是从购买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度。在一个保障期内如出现政策性亏损,承担比例由财政和承保公司各承担50%调整为“超过保费金额20%以内(含20%)的赔付金额由保险公司和财政各承担50%,超过保费金额20%以外的赔付金额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5.保险周期不变市乡村振兴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保公司,采购结果2年有效,协议一年一签,保险周期为当年11日至12。在2年有效期内,如承保公司在履行义务方面不合,市乡村振兴局有权决定合同终止,通过政府采购再确定其它承保公司。

实施步骤

包含信息上报-情况交办-调查核实-核查公示-保险发放-资料归档。乡村两级应在5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将相关资料签字盖章后报市乡村振兴局。 市乡村振兴局接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对象家庭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予以保险资格核查,确认后再委托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保险公司接委托后,10日内完成对防贫对象家庭调查取证,并将结果反馈市乡村振兴局。市乡村振兴局在3日内将保险公司核查结果转交相关乡镇,乡镇(街道)将调查结果在防贫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为期五天)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公示照片等报市乡村振兴局。 市乡村振兴局依据乡镇上报的公示结果,通知保险公司5日内以一卡通形式发放防贫保险资金到防贫对象。保险公司按标准发放防贫资金后,并将有关理赔资料和资金发放凭证以PDF电子文件形式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存档。

保险内容及保险金发放标准。

主要为因病、因学、因灾(含意外事故)、因生产资料或生产经营损失、弱劳动力或无劳动力等五个方面,针对市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易返贫致贫人群

1.因病防贫资金发放标准

对本市防贫对象因患病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所需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仍需个人支付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0.5万元设置起付线。自付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剩余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4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照5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照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4万元及以上的,按照7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家庭主要劳力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按每人最高1万元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死亡人口为单户的,不发放防贫保险金。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予理赔。

2.因学防贫资金发放发放标准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保障对象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及保障对象子女在省内独立学院和省(内)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经国家教育政策性补助后的剩余支出,按照0.5万元设置起付线扣除起付线,剩余费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人因学防贫保险金最高发放不超过2万元

3.因灾(含意外事故)防贫保险金发放发放标准

1)自然灾害类。1万元为预警线,家庭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付线,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下的,按超出部分4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意外事故类。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可能导致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防贫保险金:一是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二是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但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每人不超过5万元。

3)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每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意外死亡人员为单户的,不发放防贫保险金。因意外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4.因生产资料损失防贫保险金发放发放标准

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等)非主观意愿损失,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防贫保险金发放,以供购买相应生产资料用于恢复生产。以0.5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超出部分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5.弱劳力或无劳力防贫保险金发放发放标准

整户无劳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弱劳力,有致贫返贫风险的家庭,按每户最高3万元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

(七)责任免除明确了防贫对象有违反“七清四严”和前文所述“否决条件”之一的不赔非上述五类情况的或虽属上述五类但经市乡村振兴部门核实不会返贫致贫的不赔。

明确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住院医疗费支出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2.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明确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3.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防贫保险金的不赔。

5.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严格保费管理广泛宣传发动。等方面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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