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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江西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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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新政策的需要。2023年3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林工规〔2023〕2号);2024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24﹞27号);2025年3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并印发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 号)。为有效落实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新方针、新政策,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进行细化,出台《江西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是加强我省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的需要。2012年以来,国家林草局在南方七省实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项目试点。我省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抢抓机遇,聚焦大径材和珍稀阔叶树培育,大力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国有林场和地方国有平台公司为建设主体的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模式。随着国家储备林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与之配套的建设管理制度尚未完全跟上,仍存在不够健全的问题。制定出台该《细则》,以制度形式厘清项目建设主体、日常监管单位、金融机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项目监管薄弱环节的关键举措。

二、制定依据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8年)》的通知

5.《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

6.《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用地会审工作规则(试行)》

7.《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管理规定(试行)》

8.《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江西省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细则》共六个章节三十条。分别是总则、项目申报、项目入库及审查、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设3条。主要内容是:明确《细则》制定的目的,即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木材储备能力;国家储备林项目具体内容,即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配套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细则》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范围,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为项目申报,设2条。主要内容是:国家储备林建设用地应当林权清晰、权属明确,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对于不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区位内的省级人工公益林可在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省级公益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乡土树种和珍稀树种大径材培育,并列为国家中长期战略储备林;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

第三章为项目入库及审查,设4条。主要内容是: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项目建设主体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上申报,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材料或者省级项目直接报送的材料进行论证,并经研究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为项目实施,设9条。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等,直接用于营造林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等的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60%,支持通过省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开展林权收储的流转交易活动;年度作业设计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初审后,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金融机构发放年度项目贷款的依据;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实贷实付;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应当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地上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辖区内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实施情况,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度。

第五章为项目管理,设9条。主要内容是: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江西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评估和复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组织指导和行业监管责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信息填报等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质量、资金规范使用和生产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负责对项目所在地贷款申请、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监督,定期开展贷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支付和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

第六章为附则,设3条。主要内容是: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认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细则》的解释权问题。

转自江西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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