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广泛发动、疏堵结合、盯紧看牢、严管重罚”的工作方针,全力以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全处“不点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黑一块地”,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举措
(一)早宣传、早发动
各村(社区)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宣传单、一封信、手机短信、宣传横幅,以及流动宣传车广泛宣传禁止燃烧秸秆的意义和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也要宣传一些违反规定燃烧秸秆的人和事进行典型教育,倡导市民自觉保护好环境,人人有责的氛围。
(二)落实责任,加强管控
1、继续实行“处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以及部门联动的秸秆禁烧责任落实机制。
2、齐抓共管必须同心同力。办事处成立禁止焚烧秸秆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单位齐心协力、将秸秆禁烧责任落实到村、到组,明确到人、到地块,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压实。
3、办事处成立秸秆禁烧巡查工作队。各村(社区)也要成立巡逻工作队,建立巡查制度,完善巡查日志和工作台账,深入田间地头,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重点监控,确保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发现火点和黑斑迅速处置,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火点,第一时间组织扑灭火点,及时制止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三、严格监督执法
各村(社区)要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的原则,坚决查处每一把火,始终保持对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凡违反《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荒草、落叶、垃圾等杂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拒绝、妨碍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考核问责
省、宜春市、樟树市明确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在任何露天场所焚烧秸秆,并明确了问责机制。办事处将对秸秆禁烧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并严格按照省、宜春市、樟树市通知精神进行追责问责,对督查发现1起秸秆焚烧火点的,办事处将严肃约谈该村(社区)书记和主任;对督查发现2起秸秆焚烧火点或者被省、宜春市监测通报1起火点的,将对该村(社区)通报批评;对督查发现3起以上(含3起)秸秆焚烧火点或者被省、宜春市监测通报2起以上(含2起)火点的,视同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严重不力,将对该村(社区)通报批评,并对该村(社区)书记和挂点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2023年度环保考核的重要内容。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