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地程序履行和做好用地报批审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2023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樟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7日
樟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地程序履行和做好用地报批审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关于印发<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3〕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征地管理制度及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组织实施的主体,全市行政区域内征地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市自然资源、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乡(镇)、街道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有关工作。市政府建立征地联席会议制度,决策重大征地问题、妥善处置化解征地矛盾纠纷。
三、工作安排
(一)部门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为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政府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征地程序依法规范履行。承担征地红线划定,土地权属地类调查审核,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组卷报批土地,征地材料归档,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组织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做好征地勘测定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公开,协助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协助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地补偿登记,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地上青苗树木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承担征地补偿费用申请、拨付,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制定和公开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组织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交付土地,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协调处理征地矛盾纠纷。
3.市财政局:负责征地范围内青苗、树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调查核实、清点评估,签订地上青苗、树木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承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土地报批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经费的筹措和支付工作。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确认、补偿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和拆迁等工作。
6.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监督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拟征收土地村组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名单。
8.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征地范围内征收林地的审查、报批等工作,负责征地范围内果树、林木组织评估认定。
9.市水利局:负责征地范围内涉及水利设施的评估认定。
10.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拟征收地块的污染状况进行初步核查、提出意见。
11.市电力、通信部门:负责迁移拆除被征土地上的各种管线。
12.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征地组织实施
1.征地申请及审查。用地项目主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安排,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征地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收到征地书面申请后,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征地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征地意见、明确牵头单位及有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项目征地审批通过后,抄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征地工作。
2.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文书参考格式》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征地程序、规范征地文书格式,确保征地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并在樟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公示。征地牵头单位召集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民小组、相关单位及权利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村民住宅、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由相关方签字,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步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调查。
(3)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民政局等有关单位,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并在樟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完成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意见的,应根据意见的情况,修改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再次予以公告;若经过听证程序,应结合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5)组织听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市自然资源局向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书面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对拟征地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局递交《听证申请书》。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市自然资源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严格遵照《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文书参考格式》规定的格式执行。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讨论研究,制定防范化解矛盾的措施,纳入征地报批材料并说明报告。
(8)核查征地前期工作及材料、申请土地征收审批。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其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核查通过后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和说明,组卷土地征收有关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9)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樟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10)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于个别无法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11)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市财政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要求,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补偿费用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12)交付土地。有关部门依法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腾退土地和房屋。
(13)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且分配方案应当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支明细应及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3.征收土地材料归档。市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征收土地全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市财政、住建、人社、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4.强化已征收土地管理。
(1)对已预征收还未报批的集体土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在不影响城镇环境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2)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后至使用土地前,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管护,禁止耕种,对土地上耕种的农作物等青苗不作二次补偿。
(三)妥善化解征地矛盾纠纷
1.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涉征地行政复议、举报、信访、诉讼的协调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自然资源、人社、财政、住建、司法、乡(镇)、街道等单位各司其职,通过联席会议、案件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妥善化解征地矛盾纠纷。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个接待单位了解情况后,酌情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当即释明,并为当事人指明负责单位。二是及时信息反馈。相关单位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情况,并相互反馈信息。三是强化协作。主办单位收到反馈后,立即向市政府汇报,启动协作机制,组织市自然资源、人社、财政、住建、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处理。四是实行“谁作为、谁负责”。明确征地矛盾纠纷涉及事项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主要责任人,履行答复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积极沟通,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主办单位应积极引导采用行政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认为人民调解机构或乡(镇)、街道更有利调解的,可以委托其调解;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需多个单位配合的,应加强与司法、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取得指导和支持;已依法处理终结仍未息诉止访的,应做好衔接,由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继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总结分析,着力从微末处预防矛盾纠纷
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建立涉征地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着重统计分析典型问题和容易引起纠纷的工作环节,指导改进方向。同时,市自然资源局要通过预警预判,对一些苗头性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调查研究,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引发征地矛盾纠纷。
(四)加强征地政策宣传培训
市政府高度重视征地政策学习宣传,将《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征地法规、政策学习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提升干部职工依法征地思维和能力,要深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广泛宣讲征地政策,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征地政策解读,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最新征地法规、政策,推动全市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征地工作事关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治思维,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工作,确保全市征地工作平稳有序,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压实责任
市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人社、农业农村、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全市土地征收。对在征地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工作拖拉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及个人实行问责;对不按规定程序、政策标准进行征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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