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信息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内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查询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各村(居)委负责本级查询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查阅场所应当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务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政务公开体验区”标志,公布体验区管理工作制度。
(二)配备专职人员提供查阅以及文本复印等服务,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方便查阅人查询信息。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场所规范化运作。
(四)主动热情地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数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八)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新生成并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送查阅场所。查阅场所将新文件分类、登记、整理并上架公开。
第四条 查阅场所提供政务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场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未在查询场所查到所需政务信息,可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查阅。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查询场所查询相关文件,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查阅场所管理员引导指引查询获取相关信息,并注意不要将查阅内容随意流传。
第七条 在查询场所查询的政府信息内容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并自发布起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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