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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樟树市阁山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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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

本镇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1、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我镇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基层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管理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债权债务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7、执行计划生育、脱贫攻坚等政策情况。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1、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本制度由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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