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结果公开>统计信息>经济运行情况

2023年4月统计月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樟树统计月

20234

樟树市统计局编印



要经济指标情况 (1)

金融机构存贷款 (2)

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 (3)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一)

本月止

去年

同期

比去年

同期

增长(%)

一、生产总值(1季度

万元

1185832

1205988

-0.4

1、第一产业增加值

万元

76740

65741

3.2

2、第二产业增加值

万元

557134

569084

-3.1

     3、第三产业增加值

万元

551958

571163

1.6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

196604

202036

-2.7

其中:1、税收收入

万元

105390

112666

-6.5

      2、非税收入

万元

91214

89370

2.1

其中:1、酒业

万元

41108

55438

-25.8

2、药业

万元

41253

36232

13.9

3、盐、化工业

万元

11137

12504

-10.9

4、金属家具

万元

7720

3911

97.4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

本月止

去年

同期

比去年同期增长(%)

三、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764593

794381

-3.8

规上工业营业收入

万元

四、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投资

万元

、实际引进外资

万美元

5470

3957

38.3

、实际引进内资

亿

33.61

31.24

7.6

、外贸出口总额

亿元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季度

383315

382359

0.3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季度

5489

5225

5.1

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季度

11764

11392

3.3

、各项存款余额

万元

6220835

5430432

14.6

十三、各项贷款余额

万元

4623050

4147368

11.5


金融机构存贷款

单位:万元

本月止

比去年同期增长(%)

一、金融机构各项存款

6220835

5430432

14.6

单位存款

1546690

1387991

11.4

居民储蓄存款

4595508

3897703

17.9

# 城镇居民

2753913

2266991

21.5

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

4623050

4147368

11.5

# 短期贷款

1297167

1063154

22.0

中长期贷款

2890941

票据融资

176532

# 住户贷款

2000427

          消费贷款

1176164

          经营贷款

824264

     非金融及团体贷款

2146941

   #境内贷款

4623050

4147368

22.0

   境外贷款

-

-

-


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表一)

单位:万元

生产总值

1季度

地方财政收入

其中:税收收入

累计

增长%

累计

增长%

累计

增长%

宜春市

4955477

2.0

1321483

6.4

829493

8.7

袁州区

1329385

4.3

125439

8.3

82011

8.0

丰城市

1453892

-0.1

223497

-11.2

117358

-31.0

高安市

1340944

1.4

145069

-14.2

87158

-11.0

樟树市

1185832

-0.4

196604

-2.7

105390

-6.5

奉新县

575048

4.1

80246

2.6

62065

24.0

万载县

632498

4.5

96208

21.6

69911

30.2

上高县

646210

2.9

86453

16.4

67447

30.3

宜丰县

454631

3.5

106150

71.7

94854

119.6

靖安县

182551

-0.2

37628

6.3

18049

11.9

铜鼓县

154486

1.5

36659

14.0

18541

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