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结果公开>统计信息>经济运行情况

2023年5月统计月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樟树统计月

20235月

樟树市统计局编印

共印50份           二○二三十

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1)

金融机构存贷款 (2)

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 (3)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一)

本月止

去年

同期

比去年

同期

增长(%)

一、生产总值(1季度)

万元

1185832

1205988

-0.4

1、第一产业增加值

万元

76740

65741

3.2

2、第二产业增加值

万元

557134

569084

-3.1

     3、第三产业增加值

万元

551958

571163

1.6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

214076

231457

-7.5

其中:1、税收收入

万元

122179

129970

-6.0

         2、非税收入

万元

91897

101487

-9.4

其中:1、酒业

万元

43155

57277

-24.7

2、药业

万元

53101

48613

9.2

3、盐、化工业

万元

12728

14929

-14.7

4、金属家具

万元

9028

4296

110.1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

本月止

去年

同期

比去年同期增长(%)

三、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万元

规上工业营业收入

万元

四、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投资

万元

五、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6490

10109

-35.8

六、实际引进内资

亿元

54.5

50.7

7.4

七、外贸出口总额

亿

2.77

4.24

-34.6

八、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季度)

万元

383315

382359

0.3

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季度)

5489

5225

5.1

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季度)

11764

11392

3.3

十一、各项存款余额

万元

6244278

5444200

14.7

十三、各项贷款余额

万元

4537488

4175782

8.7


金融机构存贷款

单位:万元

本月止

比去年同期增长(%)

一、金融机构各项存款

6244278

5444200

14.7

单位存款

1562751

1463993

6.7

居民储蓄存款

4606433

3903407

18.0

# 城镇居民

2762012

2272012

21.6

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

4537488

4175782

8.7

# 短期贷款

1307740

1068638

22.4

中长期贷款

2900401

票据融资

190002

# 住户贷款

2007846

          消费贷款

1170437

          经营贷款

837410

     非金融及团体贷款

2167936

   #境内贷款

4537488

4175782

8.7

   境外贷款

-

-

-


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

单位:万元

生产总值

1季度)

地方财政收入

其中:税收收入

累计

增长%

累计

增长%

累计

增长%

宜春市

4955477

2.0

1515381

2.0

988694

11.6

袁州区

1329385

4.3

155058

5.1

103064

7.7

丰城市

1453892

-0.1

260273

-10.9

144258

-26.2

高安市

1340944

1.4

163185

-14.2

102917

-4.1

樟树市

1185832

-0.4

214076

-7.5

122179

-6.0

奉新县

575048

4.1

93976

5.2

74582

24.7

万载县

632498

4.5

113384

20.1

85547

40.3

上高县

646210

2.9

106375

9.1

83064

32.6

宜丰县

454631

3.5

117990

36.8

105955

112.6

靖安县

182551

-0.2

41872

1.0

21535

7.6

铜鼓县

154486

1.5

42048

21.9

21769

2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