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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统计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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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统计月

20238

樟树市统计局编印

共印50份           二○二三十

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规模以上工业主要指标

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一)

本月止

去年

同期

比去年

同期

增长(%)

一、生产总值(2季度)

万元

2519476

2502215

1.4

1、第一产业增加值

万元

147219

135906

2.6

2、第二产业增加值

万元

1172656

1180348

1.3

     3、第三产业增加值

万元

1199601

1185961

1.4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

297012

307961

-3.6

其中:1、税收收入

万元

169559

181672

-6.7

         2、非税收入

万元

127453

126289

0.9

其中:1、酒业

万元

61001

68456

-10.9

2、药业

万元

76576

63116

21.3

3、盐、化工业

万元

20259

24280

-16.6

4、金属家具

万元

12224

7952

53.7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

本月止

去年

同期

比去年同期增长(%)

三、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万元

1668650

1668583

持平

规上工业营业收入

万元

四、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投资

万元

五、实际引进外资

万美元

1004

3644

-72.5

六、实际引进内资

亿元

84.76

79.96

6.0

七、外贸出口总额

亿

八、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季度)

万元

730200

714062

2.3

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季度)

9980

9471

5.4

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季度)

23388

22720

2.9

十一、各项存款余额

万元

十三、各项贷款余额

万元


  规模以上工业主要指标

本月止

上年

同期

比去年同

期增长(%)

一、规上工业增加值

亿元

-3.1

二、工业总产值(当年价)

万元

1668650

1668583

持平

其中:1、药业

万元

452940

372461

21.6

        2、酒业

万元

50134

88869

-43.6

        3、盐、化工

万元

504628

607548

-16.9

        4、金属家具

万元

327371

297165

10.2

三、营业收入

万元

其中:1、药业

万元

        2、酒业

万元

        3、盐、化工

万元

        4、金属家具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四、工业产品销售率

%

98.8

98.4

0.4


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表一)

单位:万元

生产总值

2季度)

地方财政收入

其中:税收收入

累计

增长%

累计

增长%

累计

增长%

宜春市

16371849

1.2

2195473

2.0

1414069

15.5

袁州区

2700311

1.2

218537

6.5

146807

9.3

丰城市

3096976

2.8

375318

-6.4

222594

-9.6

高安市

2779324

0.6

219983

-19.1

146052

-4.0

樟树市

2519476

1.4

297012

-3.6

169559

-6.7

奉新县

1149142

2.0

127144

-3.9

100385

23.4

万载县

1248660

0.7

158387

13.5

116292

31.0

上高县

1302656

0.5

157077

1.4

120457

30.8

宜丰县

879862

-0.9

179271

36.8

150595

90.1

靖安县

367736

-3.0

60037

-5.8

33329

5.0

铜鼓县

327706

1.0

57934

16.3

31577

23.7


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
(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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