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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统计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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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统计月

20244

樟树市统计局编印



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1)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一)

本月止

去年

同期

比去年

同期

增长(%)

一、生产总值(1季度

万元

1204429

1185832

8.0

1、第一产业增加值

万元

72260

76740

0.1

2、第二产业增加值

万元

509157

557134

11.8

     3、第三产业增加值

万元

623012

551958

6.0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万元

180173

196604

-8.4

其中:1、税收收入

万元

86317

105390

-18.1

         2、非税收入

万元

93856

91214

2.9

其中:1、酒业

万元

32279

41131

-21.5

2、药业

万元

41074

43269

-5.1

3、盐、化工业

万元

13401

12487

7.3

4、金属家具

万元

5961

8317

-28.3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

本月止

去年

同期

比去年同期增长(%)

三、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

-

16.03

规上工业营业收入

万元

-

-

7.62

四、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投资

万元

-

-

24.2

、实际引进外资

万美元

302

402

-24.88

、实际引进内资

亿

36.96

33.61

9.97

、外贸出口总额

万美元

6283

26850

-76.6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季度

403246.9

383315

5.2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季度

5860

5489

6.8

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季度

12222

11764

3.9

、各项存款余额

万元

6608784

6220835

6.2

十三、各项贷款余额

万元

4884415

4623050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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