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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粮食局2024年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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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发改粮食〔2022〕517号),严格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督查,筑牢保障粮食安全基础,进一步消除粮食购销风险隐患。现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对服务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以强烈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依法依职责对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开展的粮食购销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全面掌握粮食收储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做好全粮食购销定期巡查(以下简称定期巡查)工作

二、巡查对象

本辖区内储存政策性粮食的粮食企业(除中央政府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收储的粮食收储企业),以及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应当在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的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

三、巡查方式和时间

巡查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对辖区内的巡查对象,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全覆盖巡查,全年全覆盖巡查不少于4次。确定巡查时间节点:一季度为2月29日;二季度为年度粮油库存检查时点;三、四季度为季度首月末。

四、检查内容

对粮食收储企业开展的粮食购销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及时全面掌握粮食收储企业经营状况。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粮食数量方面。重点巡查粮食收储企业存储的各类粮食数量情况,检查库存粮食是否真实可靠,账实是否相符。对粮食收储企业进行首轮巡查时,应通过丈量等方式核查库存粮食数量,并拍照记录货位形态;在开展下次巡查间,可根据是否开展购销业务,结合货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再次进行丈量,但需对比前期影像资料。对未发生变化的货位,在检查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记录核查情况,无需重复制作工作底稿

(二)粮食质量方面。重点巡查粮食收储企业存储粮食质量情况。通过查看粮食质量档案感官判定等方式,检查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状况,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进行扦样检验并送市粮油质量检验站进行扦样检验。

(三)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方面。严控粮食收储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国标三等粮”稻谷收购质量标准和中储粮粮食收购“十不准,十严禁”纪律,公示及张贴《粮食质价政策公告牌》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公告》。巡查中重点检查粮温记录情况;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落实情况。并且加强安全巡查和宣传,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四)国家政策执行方面。重点巡查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情况;首次巡查时,通过查阅财务账、统计账、保管账,以及核对其他经营管理记录等方式,对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查,并形成记录档案。后续巡查时,可只核查两次巡查之间业务变动情况,如有必要,可进行全面清查;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政策性粮食交易合同签订、履行、纠纷处置情况,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是否存在阻挠出库、乱加价、推迟出库和违规扣水扣杂等问题,限定用途粮食按规定使用情况。

(五)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开展巡查期间,结合粮食收储企业实际情况,通过询当事人、售粮者等方式,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将监管关口前移,增强事前事中预防效能。按照要求严格填报《樟树市粮食局粮食出库监管表》,确保粮食出入库全程监管

(六)问题整改方面。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库存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巡查,重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做到举一反三;对上季度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巡查,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巡查可以在结合其他专项检查进行,确保问题整改的时效性。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巡查责任。要认真履行定期巡查责任,做好巡查工作总结,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整改。做好粮食执法监管重点任务安排,统筹定期巡查与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科学合理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定期巡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并在巡查结束后下个月的7日前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巡查情况。

(二)遵守纪律,规范巡查行为。原则上每个企业在巡查中一次性检查完毕,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工作的影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江西省粮食流通执法监督人员工作行为规范,做到公正巡查、文明巡查,严禁摆拍式、蜻蜓点水式检查。定期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严肃认真,做好案件核查。对开展巡查期间主动发现、受理举报、承办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办转办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严肃开展核查。定期巡查发现问题要以书面反馈被查企业,督促指导粮食收储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巡查期间对上一季度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问题形成问题台账,督促落实问题整改,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违纪职务犯罪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处理。

(四)强化检测,形成常态化管理。要求质检站对每年收购入库的粮食满仓后,一律进行扦样检测。对每年每批出库的粮食分仓进行抽样检测,收集并按规定保存质量数据。未经质检站检测的粮食不准核销损耗,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有权拒绝签发合格证书,否则按违规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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