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15日
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我市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4〕23号)和《关于印发宜春市2024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农字〔2024〕3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1263”工作思路,打造一支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发展高素质生产经营队伍。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从规范管理水平、培育经营能手、构建服务体系和建立利益联结等方面入手,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规模逐步扩大、经营水平大幅提升、联合与合作不断深化、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基础支撑。
二、支持原则
(一)聚焦稳粮保供。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上下功夫,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成配套推广现有良种、良法、良机、良制提升单产水平,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点支持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生产。
(二)聚焦优势特色产业。聚焦地方优势特色产业,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策应江西省脱贫地区帮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连续几年集中扶持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
(三)聚焦规模适度。注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定位,发挥标准化生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推广等示范作用,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要素过度集中,既要防止“垒大户”,又要防止“撒胡椒面”。
三、项目实施
(一)粮食单产提升项目
集成推广一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和效益提升,形成可复制的粮食单产提升模式。
1.实施内容。优先支持从事水稻种植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兼顾水稻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所有申报主体单季种植面积必须达200亩以上。有意参与实施粮食单产提升任务项目的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场)提出申请,一个实际实施主体只能向一个乡镇(街道、场)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场)根据实施主体分配指标表(见附件4),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实施主体。乡镇(街道、场)在推荐实施主体时应按照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顺序进行排列推荐,分配指标有空余则适当调剂到积极性高、工作成效好的乡镇(街道、场)。
坚持良种良法相配套,支持早稻和晚稻通过引进高产优质品种,因地制宜选用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增密减氮、侧深施肥等关键增产技术,辐射带动粮食大面积均衡增产,提升粮食单产能力。
2.补助标准。按照采取水稻关键单产提升技术的平均实际投入测算,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上级安排项目资金172万元,补助总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实施多个单产提升关键技术按照水稻单季补助总量不超过200元/亩,单个主体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水稻测产工作,测产主体数量不得低于实施主体总数的20%。实施区域水稻单产量比上一年度县域水稻单产平均水平提升1%以上,否则不予奖补。项目主体同一实施内容不得重复享受绿色高产高效、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农业生产托管等项目补助。
3.工作要求。原则上,实施单产提升项目区域要集中连片。要结合辖区内地域特色、气候特点、土壤情况等因素,结合实际统筹谋划粮食单产提升项目具体实施区域。在一个连片区域内,集中推广一种单产提升模式,可以选用一种或同时选用多种单产提升关键技术;一个连片区域内可以由一个或多个项目主体实施,由多个项目主体实施的,每个项目主体应当运用相同的单产提升关键技术。
(二)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
聚焦地方优势特色产业,重点集中支持该产业的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省级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兼顾部分优秀市级和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等,提升规范运营水平和联农带农服务能力。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良种良法,购买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检疫检测等设施设备;二是改善基础条件,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标准化生产基地;三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持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创建农产品品牌;四是开展合作社成员培训,改善培训基础条件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上级安排项目资金42万元,支持合作社≥3家,支持家庭农场≥3家。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修建道路、围墙、办公楼等与农业生产无关的设施,不得支付日常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土地流转费等。
四、工作要求
一是谋划项目实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方案,按照项目申报程序,严格把好项目申报关。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项目方案进行初审及现场审核,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审定公示后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上报。
二是加强项目统筹。要围绕“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成效”的思路和要求进行谋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台账,确保项目“等”资金。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各地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和管理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做好2025年项目储备及入库工作,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项目实施。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项目资金,单个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三是抓好项目监管。要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经常性开展督促跟踪工作,指导实施主体按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建设;建立每季度调度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如期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任务。要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对项目建设内容不合规的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到位,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不得拨付资金。参与粮食单产提升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2024年11月15日前报请所在乡镇(街道)完成初验,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特约专家进行抽查验收。粮食单产提升项目经乡镇(街道)初验和市农业农村局抽查验收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结果核算实施主体项目补助资金并按有关程序拨付各实施主体。参与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必须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自查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特约专家进行验收。项目实施主体未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
四是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22〕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等规定,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确保所有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套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是做好项目评估和总结。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取消该项目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
附件:1.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备案表
2.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备案表
3.粮食单产提升项目备案表
4.粮食单产提升项目实施主体指标分配表
附件1
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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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 (市、区)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登记注册 时间 |
主体 级别 |
主要 产业 |
年经营 收入 (万元) |
项目建设内容 |
分项 预算 (万元) |
项目 总预算 (万元) |
中央财政 资金补助 金额(万元)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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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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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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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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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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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 (市、区) |
家庭农场名称 |
登记注册 时间 |
主体 级别 |
主要产业 |
年经营 收入 (万元) |
项目建设内容 |
分项 预算 (万元) |
项目 总预算 (万元) |
中央财政 资金补助 金额(万元)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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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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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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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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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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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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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粮食单产提升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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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 (市、区) |
连片区域名称 |
涉及乡镇 |
连片 区域 总面积(亩) |
种植季别 (早、晚稻) |
单产提升关键技术内容 |
实施主体名称 |
主体 级别 |
单个 主体 实施 面积(亩) |
单产提升关键技术投入 (万元) |
中央财政资金补助金额 (万元) |
实施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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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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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乡镇、B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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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技术A(单价 元/亩); 2.关键技术B(单价 元/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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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连片区域名称由项目县根据实际自行确定。2.同一连片区域内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同时运用“单产提升关键技术内容”项目中载明的所有单产提升关键技术。3.种植季别在早稻、晚稻中选择一种,如果该区域同时实施早稻和晚稻,要分序号填写。4.原则上一个项目实施主体只在一个连片区域内申报项目。5.单个主体实施面积之和等于连片区域总面积。
附件4
粮食单产提升项目实施主体指标分配表
|
乡镇(街道、场、管委会) |
指标分配数 |
乡镇(街道、场、管委会) |
指标分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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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成 |
5 |
洋湖 |
6 |
|
中洲 |
4 |
永泰 |
5 |
|
黄土岗 |
6 |
观上 |
4 |
|
昌傅 |
5 |
阁山 |
5 |
|
吴城 |
7 |
店下 |
5 |
|
临江 |
7 |
大桥 |
7 |
|
洲上 |
4 |
淦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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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楼 |
4 |
双金园艺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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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公庙 |
6 |
市园艺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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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 |
8 |
滨江新城 |
2 |
注:指标分配数是根据2023年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县(市、区)汇总表中各乡镇(街道、场)早晚稻面积进行测算,并结合各乡镇(街道、场)2023年粮食单产提升项目工作积极性及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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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印发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