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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林业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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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樟树市林业局结合樟树市人民政府网站、樟树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樟树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angshu.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樟树市林业局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北大道24号,电话:0795-7333835,邮编:3312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宜春市、樟树市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建设,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工作的促进作用。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原则上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实见效,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023年樟树市林业局在樟树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专栏共发布91条,其中政务动态类信息67条,预算决算类信息4条,规划计划类信息3条,办理提案信息2条,行政执法信息10条,信息公开指南1条,年度报告信息1条,机构职能信息2条,领导信息1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樟树市林业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

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各项栏目信息。二是规范信息审核发布机制,填写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查机制,严防出现错敏词汇。三定期清理已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在门户网站设置多个栏目进行信息公开,运用国家采伐证系统、检疫证系统等多个系统进行业务办理二是定期对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进行排查,减少隐私信息、错敏词、断链错链等错误出现;三是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

(五)监督保障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定期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各类信息发布更新工作。二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三审三校,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查机制,严防出现错敏词汇。三2023年4月开展“固定开放月”活动,注重收集群众意见,运用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价。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1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5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8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时会出现懈怠,应付了事。二是有信息公开不及时、有时存在栏目超期的现象。三是对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和规定学习不到位,日常工作中有时存在失误。

改进情况:一是强化思想教育,单位领导经常过问,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二是通过后台栏目预警、制定时间表等方式,定期排查各项栏目,及时更新各类信息。三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积极参加各类信息公开工作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操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023年度,本机关无其他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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