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樟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5日,樟树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樟树市昌付镇的樟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樟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2.新余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赣K9**37(赣KU**2挂)超限超载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01时35分,樟树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樟树市盐城大道香格里拉花园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新余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赣K9**37(赣KU**2挂)(六轴)载货汽车未按规定装载。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01.16吨,按照法律规定该车限载49吨,超限52.16吨,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19日,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企业员工谢某从事电工和切割作业,未取得电工操作证、电焊操作证,樟树市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租用企业厂房,未签安全管理协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以上情况,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对该公司及企业法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