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由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樟树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市政府和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两级政府关于政务与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这一主线,深化环境保护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服务主线重要作用,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创新公开渠道,开展“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及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服务水平,全面落实了政务与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
2020年,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以政府网站为主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方式,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公开作为重中之重,从“蓝天”“碧水”“净土”三个维度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息公开。全年通过我局政府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各类环境信息300余条,通过“新浪微博”公开各类环境信息100余条。聚焦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行政执法、省环保督察“回头看”等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准确把握政府信息适用范畴,对答复申请人信息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坚持“一事一申请”原则,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引导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对属于我局政务公开职责范围的申请事项,严格执行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申请事由主要涉及环境质量、环评审批等方面,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件均按期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结合本级部门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政务公开事项,配合上级制定《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二是结合政务公开“五公开”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四是建立了政府网站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对市民的投诉、意见、建议等各类网上诉求及时进行回应、处置,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四)平台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各项流程,落实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定期有序发布机制,全年召开了1场新闻发布会;1次主要领导参加的樟树政府网在线访谈栏目。二是按照政府网站建设指南,进一步提升信息发布平台功能,规范栏目建设,增设了以案释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信息公开等宣传和办事专题栏目。三是持续推进政务新媒体工作,利用双微持续宣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四是创新公开渠道,一方面开展“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自2020年4月1日起,明确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作为我局“服务企业接待日”,面对面为企业答疑解惑,全年共开展了九次接待日活动,共接待企业36余家,参与接待人员31人,现场答复或解决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46个。另一方面成立“入企听诉、帮扶宣讲”工作小分队,编印重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惠企政策的宣传手册发送给企业,现场聆听企业实际问题与困难,切实解决企业反映和存在的问题,跟踪服务,定类帮扶。
(五)监督保障
一是建立“定期调度”、“定期通报”机制,局办公会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二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息内容提供者的责任,要求机关科室及下属单位对所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有政务信息均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三是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形成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在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企业群众对我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积极参加樟树市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培训,组织开展局内信息公开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局干部职工信息公开意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79 |
增68 |
147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3 |
增25 |
28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3 |
63.16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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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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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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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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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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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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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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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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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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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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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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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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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2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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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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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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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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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信息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存在的问题
2020年,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离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二是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三是信息公开更新还不够及时。
(二)改进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改进:
1.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业务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2.强化公开力度。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作为突破口,不断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继续强化信息内容更新。
3.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探索和掌握信息公开工作规律,逐步制定完善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加强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重视依申请公开办理效率和答复质量,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0年度,本机关无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