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市工信局结合樟树市人民政府网站、樟树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文包括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樟树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angshu.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樟树市工信局联系(地址:樟树市政府大楼一楼,电话:0795-7333621,邮编:33120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市工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做示范,勇争先”的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各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与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关切,不断提高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公开
2023年我局在樟树市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专栏共发布82条,其中执行公开中工作动态信息54条,规划计划信息5条,专项规划2条,发展规划2条,行政执法信息1条。首次在工作动态栏目中公布我局审计报告。决策公开中政府文件信息2条,其他有关文件信息3条,政策解读信息5条。管理公开中机构职能信息及时更新,财经信息中部门预决算信息2条。结果公开中建议提案办理人大建议信息1条,政协提案信息1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中减税降费信息3条。年度信息公开年报信息1条。在樟树产业专栏中金属家具产业、盐产业和酒产业各1条在深入“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中发布惠企政策信息1条。在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中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发布2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2023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更新本部门信息指南,列明各类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申请人合理信息公开需求。持续健全完善“依申请公开专用章”制度,受理渠道公开透明,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专人管理和答复格式,提高我局依申请公开能力水平,严格遵守依申请公开法律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办理报备。
2023年我局没有收到受理依申请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进行,我局按照“局长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股室具体抓”的要求,从解决组织领导问题入手,定责任、抓调度,进一步健全了政务公开组织架构。
2.坚持数字化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法规和规章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加大数据公开力度,工作动态信息每一周发布更新一次,规划计划信息、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等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审核发布机制规范化标准化。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信息发布内容保密“三审”流程。
4.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经核查本年度废止1个文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全面公开信息,把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同时根据政府公开目录对外公开内容,及时、全面公开。
2.渠道多样,促使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为了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让更多的企业掌握工信系统信息,了解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在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专栏、重点信息领域公开专栏、樟树产业专栏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中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对上级部门通过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错敏信息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查找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常态化做好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切实提升政务公开管理工作水平。
(五)监督保障
1.制度推进有力。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专班每年不少于两次召开工作推进会,主要领导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分管领导牵头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抓落实、重调度、强担当。通过政府办数据调取督查及第三方测评,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2.加强组织保障。我局建立了政务公开工作年终考核体系,并纳入干职工年度考核管理。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进行分解,责任到人,坚持每月核查,补缺补差,及时更新。配齐配好办公室具体业务人员与政策解读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开展“固定开放月”活动,召集企业代表20余人,现场解答企业疑问,就企业发展瓶颈困难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发放调查问卷20余张,企业反响均很满意。
3.强化学习培训。根据上级要求,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会议,通过微信、OA办公系统等多渠道及时传达政务公开要点和有关政务公开知识,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素质。有效地提高了对政府部门信息专栏建设、政务公开考核指标等进行了全面的系统学习,使参会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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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1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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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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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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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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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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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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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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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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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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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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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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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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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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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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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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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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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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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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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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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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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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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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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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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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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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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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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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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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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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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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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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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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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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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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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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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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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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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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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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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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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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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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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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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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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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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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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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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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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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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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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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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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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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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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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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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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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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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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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比去年取得明显改善成效,一是加强了政策解读的深入性和实质性,提高了解读产品的质量。二是完善和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但对照《条例》的高标准严要求,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一是自选动作不多。虽能够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规定动作,但主动谋划创新,开展自选活动能力较弱。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仍显不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机关对外信息公开的主阵地,因栏目设置的合理性、创新性等问题,信息公开的充分性和及时性仍有待提高。三是人员能力不足问题仍然存在。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政策解读多样化、错敏字排查等工作,对于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的要求高,目前我局工作人员的能力与之仍有差距。
改进举措:1.积极开拓创新,开阔思路,做好自选动作。2.加强学习,提高全局干职工的公开意识和能力。3.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行“三审三校”与公文公开发布意见单规范程序发布,对制定的各类制度文件严格把关,做到能公开尽量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在此专门报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2023年度市工信局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